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決標之建造百分比,後續擴充金額至新臺幣90萬元或後續擴充1年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止,兩者先屆者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新臺幣50元(光碟片),自行準備光碟片或USB至本處領取者免付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履約期限
契約執行上限金額用罄或至106年12月31日,兩者先屆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臺北市政府府頒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建築師事務所
廠商基本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服務建議書13份(正本1份、副本12份)。
(六) 電子領標者請自行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人工領標者,應檢附人工領標憑據以利查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採3階段進行,即第1階段開標:資格審查;第2階段評選:日期另定;第3階段議價:優勝廠商第1名取得優先議價權(日期另定)。
(二)本採購案決標方式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決標,與廠商訂立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並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以實作數量結算,契約上限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整(保留後續擴充新臺幣90萬元或後續擴充1年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三)107年度後續擴充預算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以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限,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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