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招標資料: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郵購或現場購買(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光碟)新臺幣5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信封,郵資(票)新臺幣50元整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2/11/26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2/11/27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本機關第2會議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5萬元(南、北區分別繳納)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親自送達本機關秘書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其他: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否
其他:履約期限
自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營業項目應與交通標示工程業(EZ06010)或交通標誌器材批發業(F113090)或交通標誌器材零售業(F213090)相符。
投標廠商資格證明: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應與交通標示工程業(EZ06010)或交通標誌器材批發業(F113090)或交通標誌器材零售業(F213090)相符。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屬外國廠商者之外國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非屬許可業類,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外國廠商應於投標前取得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採人工領標者,應檢附人工領標憑據以利查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開標方式:本案為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本案財物採購分為南、北2區,北區為中山區、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松山區、內湖區6個行政區,南區為文山區、中正區、大安區、萬華區、信義區、南港區6個行政區,投標廠商可同時或擇一參加南、北區之投標,惟只限承包1區,以確保財物品質及交貨進度。本案開標順序先開北區標、次開南區標,如某A廠商已決標並取得北區標承包資格,則某A廠商於南區標之標單視為無效標單。
(二)本案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各契約預算執行上限金額分別為:
1.北區新臺幣485萬9,950元。
2.南區新臺幣485萬9,950元。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2年10月2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2年11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五)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新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低層棟、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1:品項名稱
103年度標誌(北區)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1:預算金額
4,859,950元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2:品項名稱
103年度標誌(南區)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2:預算金額
4,859,950元
fetched_at
2017-11-04T08:09:17+08:00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營業項目應與交通標示工程業(EZ06010)或交通標誌器材批發業(F113090)或交通標誌器材零售業(F213090)相符。
投標廠商資格證明: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應與交通標示工程業(EZ06010)或交通標誌器材批發業(F113090)或交通標誌器材零售業(F213090)相符。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屬外國廠商者之外國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非屬許可業類,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外國廠商應於投標前取得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採人工領標者,應檢附人工領標憑據以利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