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增購權利,經評估原得標廠商服務良好且無重大違規紀錄,履約期限屆滿後,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依原契約內容及單價,辦理後續擴充最多24個月(擴充金額最高不得超出新臺幣1,108萬4,110元整)。前述增購年度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限,後續擴充年度預算若未奉核准編列時,續約約定無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50元,郵寄80元(可用悠遊卡付款)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線上繳納押標金指定帳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開工日起開工至109年12月31日止餘詳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或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之任一證明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曾承攬數位攝影機或閉路電視系統或智慧影像辨識系統安裝或維護之廠商,並提出下列任一證明文件:1.原始定作人(業主)出具之證明文件,2.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如契約或驗收結算證明文件等),3.契約之總承攬廠商。
三、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決標日期:預定開標日後30日內。
(2)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3)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4)履約期限:本案為開口契約,依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辦理,自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機關)通知日起開工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契約上限金額為本案預算金額。
(5)本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本案提供各項目之預算單價。
(6)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9年6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7;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8)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9)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並變更招標文件,請投標廠商重新領標。
(10)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並變更招標文件,非屬重大變更,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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