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107及108年度機關機械定點保全暨駐衛保全勞務採購後續擴充權利;金額不超過106年度契約價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36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例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時至17時止向本校總務處洽領,每份工本費新臺幣1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366號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始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列I901011 保全業。或營業項目:關於辦公處所、營業場所、廠房、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等相關登記項目之廠商且未受停權處分在案者。
(二)須檢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投標截止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之信用證明(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105年11月25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收件日之前一日(105年11月29日)。
2.得標廠商應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機謝定點保全設置。
3.開標當日未派員至開標現場之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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