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特種基金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510號學生活動中心1樓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3年02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04487號函修頒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F10907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F401010國際貿易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3.納稅證明資料(最近1期之繳款書收執聯或前1期之納稅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為環保考量,本採購案僅提供電子領標,請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標(詳投標須知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免費(不含中華電信處理費)。
其他: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510號
,以郵寄方式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底價訂定情形: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13年3月27日前。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本校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3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第一次更正招標公告***
【規格明細表】
1.品名1第17點 原規定「非中國品牌(本案不接受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產品)」 更正為「非中國品牌」
2.品名2 第14點「本案不接受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產品」更正為「本項之資通訊產品不接受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產品。」內建軟體、白板軟體、管理軟體及嵌入式雙門黑/白板(台製)刪除「本案不接受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產品」字眼
3.品名3 中所有有關規定「本案不接受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產品」皆刪除。
【契約】第八條 履約管理第25點
3.是否允許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財物內含之材料與設施)使用大陸地區產品:
▓不允許項目︰ 全部品項 。 修正為▓不允許項目︰ 本案之資通訊產品及水洗黑板 。
【投標須知】
1.第48點:本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單位,依招標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修正為:113年4月1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假本校行政大樓2樓簡報室開標
2.投標封套 :
截止收件時間修正為:113 年 3 月 29 日下 午 5 時0 分
開 標時間修正為:113 年 4 月1 日下 午 2 時 30 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