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年度結束後保留未來依原契約單價與原廠商增購12個月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二段30號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臺幣100元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二段30號臺北市立動物園會議室(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二段30號總務室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JA01010汽車修理業,符合(一)或(二)其中一項資格者:
(一)須持有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具甲級汽車維修保養場資格者。
(二)須持有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汽車商行、汽車材料行、汽車修理業、並曾承攬公民營機構之汽車維修保養工作(持有契約,可看出雙方名稱、工作性質、工作內容之資料及業主開具之驗收證明文件者,契約與驗收證明須同名稱、同案號) 投標時,並須檢附以下文件影本供審查。
1.公司內需持有乙級或二級技工證照人員
2.須提出於投標公司投保或薪資證明相關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時間:自106年1月13日上午9時起至106年1月23日下午5時止之辦公時間內領取。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月1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本案之業務承辦人:育樂組黃小蘭小姐:02-29382300轉609。
4.欲現場領標者,請先電洽02-29382300分機155胡玉琴(以便提前製作標單,避免久候)。
5.本案為開口契約,契約執行上限金額新臺幣100萬元,得標廠商須繳納履約保證金10萬元。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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