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保留當年度後續增購預算金額50﹪用以增購使用點數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7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等與本案相關者;廠商非為不良廠商、納稅證明及無退票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履約期限:第一階段:於決標日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本專案電子書平臺安裝工作。第二階段:本採購案自第一階段驗收合格日起提供連線使用至完成全部履約項目,機關擁有該標的物合約年度使用權,惟廠商願意提供更優惠條件時,應以廠商提供條件為準。
二、廠商應檢附下列資料
1.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以上證件影本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2.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信用證明文件為票據交換所或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該單位所有權人章及經辦人員章)。
3.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4.押標金繳納憑證。
5.得標廠商需繳契約金額之10%履約保證金。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三、本採購案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第1階段開標為資格審查;第2階段為服務建議書評選及簡報,評選簡報時間訂於106年6月19日(週一)下午2時30分於總館10樓會議室。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6月9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06年6月12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五、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本案餘詳如投標須知及服務建議書說明文件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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