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前,廠商得提出續約之申請,經機關評定廠商履約期間執行情形優良且無違反契約之情形,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廠商辦理次年度契約之議價及續約,每期續約1年,最多以1期為限,即至107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10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7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分4批送裝,裝訂期限為各批期刊收件日起40日曆天內裝訂完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其營業項目應與本招標標的物相符,如C703010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或其他與本案相關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文件需檢附:
1.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無退票紀錄(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之用途,查覆單應加各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者,始為有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5.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1萬元)
6.投標書。
二、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本採購廠商採電子領標(www.geps.gov.tw)但不辦理電子投、開標及現場領標。
三、
開標時間及地點
本案訂於105年11月17日(週四)上午10時30分於本館總館10樓會議室開標(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2段125號10樓)
四、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1月11日下午5時30分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1月16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2.本案係採單價決標,本案預估冊數為1,427冊,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新臺幣20萬6,915元,不因決標單價而變更。契約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兩者(契約上限金額或期限)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3.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4.機關106年度相關預算若因遭刪減或未完成法定程序,致無法履行本契約原定工作項目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或經雙方書面同意變更本契約,除廠商已履行部分外,不得請求賠(補)償。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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