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履約期間,增購新臺幣5萬元以內執勤時數之後續擴充權利;額外增加執勤時數之服務費用,以「契約價金÷契約原需求總時數(105年10月至106年12月為7,512小時,即3人次x313排班日x8小時不含新增) x額外增加時數(以小時計)」計算。(餘詳見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
履約期限
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頒訂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非為不良廠商、納稅證明及無退票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檢附下列資料
1.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以上證件影本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2.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信用證明文件為票據交換所或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該單位所有權人章及經辦人員章)。
3.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4.押標金繳納憑證。
5.得標廠商需繳契約金融10%之履約保證金。
6.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8月29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05年9月5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四、本案開標日為書面審查,評選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五、餘詳如(補充)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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