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中央區財政局閱卷室(二)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中央區財政局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於自決標日起至參訪活動結束後次日起15日內提交成果報告書及光碟各3份予機關審核。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115年02月11日府授工採字第1153001979號函修頒頒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代碼、營業項⽬-旅⾏業J902011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出具之信⽤證明,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請於上班⽇上午8時30分⾄12時,下午1時30分⾄5時內送達。
2.請投標廠商注意投標須知第42點第(8)款規定,將領標電⼦憑據書⾯明細黏貼於本標封(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提出。
3.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電話02-27208889轉1154莊小姐、7843李⼩姐,傳真0227206022),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中央區。
4.對招標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5年4⽉16⽇前以書⾯送達本機關。
5.本案以公告預算⾦額為固定費⽤給付,「廠商報價超過公告之固定費⽤」或「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報價單」,依投標須知第57點判定為不合格標。
6.依⾏政院公共⼯程委員會93年1⽉19⽇⼯程企字第09300015500號函釋,本案價格納入評選,該項⽬所占比率或權重為10%。
7.評審會議⽇期及地點,本機關將另⾏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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