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
|---|---|
| 機關代碼 | 3.79.3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陳彥寧 |
| 聯絡電話 | (02)1999#1151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中央區 |
| 傳真號碼 | (02)27206022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4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3/3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4/13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4/14 10:00 |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中央區財政局討論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中央區秘書室文書股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機關簽約日起,完成契約第7條約定內容。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參採本府最新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都市計畫科)、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都市計畫科)、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章程:可承攬都市更新相關業務)、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H701不動產投資業、I102投資顧問業、I103管理顧問業、I199其他顧問服務業)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電話02- 27208889轉1151陳小姐、傳真 02-27206022,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二、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以書面於106年4月7日前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預定決標日期:於106年5月15日前。 四、補充說明: (一)有關服務內容請參閱契約,本服務案目標在完成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之可行性評估與協辦後續劃定更新地區、擬具都市設計準則等相關作業,俾增進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之效能。 (二)投標廠商具有規劃不動產開發(包括但不限於與不動產開發有關之促參案、都市更新或住宅及商用不動產)之財務分析及不動產估價等專業能力或工作經驗者尤佳,並應提出曾規劃或完成不動產開發案之證明文件。上述證明文件,倘為公部門出具之證明,應提出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倘為私部門出具之證明,應經公證或認證等相關影本佐證。 (三)投標廠商各項證明文件所載金額為外幣者,其匯率換算基準以本案招標公告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五、招標文件(第4次招標)內容變更說明: (一)投標須知依本府106年1月23日修頒投標須知範本修正。 (二)配合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45點第2項修訂,刪除原投標須知第102點(補充說明)第4款:「本案得標簽約廠商不得擔任後續評選實施者時投標廠商之協力及合作廠商。」,及勞務採購契約第8條(履約管理)第13款第10目:「廠商不得參加本服務案後續招商案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及分包廠商,並不得協助參與投標之廠商。」。 (三)勞務採購契約第5條第1款第1目第2子目: 於完成第2條第2款第2目第14子目之評估報告書,並經機關審查通過後,由原撥付契約價金總額40%,酌予提高至45%。 (四)勞務採購契約第5條第1款第1目第3子目: 於完成第2條第2款第3目第1、2子目之申請劃定更新地區及都市設計準則審議,並經本府核定後,由原撥付契約價金總額50%,調降為45%。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4/13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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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