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7-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7-2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契約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專人領取:臺北市北平東路7之2號秘書室採購股。
2.郵遞領取:請附貼上72元郵票之29*38公分回郵信封寄至臺北市北平東路7-2號秘書室採購股〈逾時寄達或回郵地址錯誤、不清楚及其他事由延誤參加投標情事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本採購案並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pcc.gov.tw/,請上該網站首頁下載。
4.
評選日期
105年11月28日下午2時30分。
8.
評選地點
本處前棟3樓第1會議室。
9.本案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依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訂約及覆實支用,已於投標須知第59點第4款載明,所需經費如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部分刪減之處理方式。
10.
保固保證金
無。
13.本採購案為預約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375萬元整,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1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105年11月7日>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
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 105年11月15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