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增購契約上限金額10%及延長3個月期限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第2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保障本處權益及確保廠商誠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自訂約次日起至123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餘詳本案規範說明壹、五、履約期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訂頒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營業項目、營業項目代碼:僅須任一項符合:
度量衡器製造業(CE01021);度量衡器輸入業(F401181);度量衡器零售業(F213050);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030);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040);一般儀器製造業(CE01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EZ0501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F401021);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06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11307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電腦設備安裝業(E605010)。
二、本案允許共同投標,請依投標須知第肆節相關規定辦理。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時需檢附):請依「投標須知第13點(二)、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及「規範說明壹、七、(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規定辦理。
四、規格審查:投標廠商應具備本案「投標廠商投報技術規格說明暨審查表」(附件2),併規格文件投標,並依填表注意事項辦理。
(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及規範說明壹、七、投標廠商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時需檢附。
2.請務必詳閱並依「投標須知第13點(二)、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及「規範說明壹、七、(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規定辦理。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 謝書環,電話:02-87335730。
二、本案採複數決標,共分5項次,第1項次至第5項次案號依序為:
(一) 第1項次(機關西區分處轄區)-11431105N06。
(二) 第2項次(機關北區分處轄區)-11431107N08。
(三) 第3項次(機關東區分處轄區)-11431108N09。
(四) 第4項次(機關南區分處轄區)-11431109N10。
(五) 第5項次(機關陽明分處轄區)-11431111N12。
取案號【11431105N06】為上網公告案號。
三、各分項之資格均相同,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得僅提供1份附入最先開標之該分項證件封。
四、開決標方式:複數決標-分項決標:
(一)本案分第1項至第5項,投標廠商得同時投標全部5項次或部分項次,開標時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應分別書面密封,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
(二)投標廠商經資格審查、規格審查合格者,依公告項次(西區、北區、東區、南區、陽明)順序,自第1項至第5項進行比價或議價,由合於招標文件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廠商得標,每次開標每一投標廠商以得標1項次為限,廠商已先得1標時,則不納入其他項次比價評比;無法決標之項次,則該項次流標、廢標。
(三)採購案經開標後如有未決標項次,機關得再辦理公開上網招標,但第1次已得標廠商(含合作意向書廠商)不得再參與投標。
五、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各項次底價分別為:
(一)第1項次(機關西區分處轄區):42,021,900元。
(二)第2項次(機關北區分處轄區):42,515,300元。
(三)第3項次(機關東區分處轄區):41,107,200元。
(四)第4項次(機關南區分處轄區):38,920,900元。
(五)第5項次(機關陽明分處轄區):39,108,600元。
六、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以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實作數量結算。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各項次預算金額分別為:
(一)第1項次(機關西區分處轄區):43,772,835元。
(二)第2項次(機關北區分處轄區):44,286,818元。
(三)第3項次(機關東區分處轄區):42,820,025元。
(四)第4項次(機關南區分處轄區):40,542,623元。
(五)第5項次(機關陽明分處轄區):40,738,223元。
七、特殊規定:詳本案投標須知、規範說明、換表作業補充說明、換表作業計價補充說明、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及詳細價目表。
八、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1月2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2月1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九、本案所需費用於各年度編列預算,須經議會審定通過預算後執行,編列之年度預算如無法完成法定程序或遭市議會過度刪減致無法繼續執行時, 機關得終止本案契約。
十、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一、依「臺北市政府契約文件數位化推動計畫」,決標後將於本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採電子簽章製作電子契約副本。投標廠商可先向有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或組織團體憑證,並註冊臺北通組織會員,以加速未來辦理時效。
十二、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三、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十四、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40,738,223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