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31047609 已決標公告

114年直潭場濾前設備等年度保養及維修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決標日:114/01/2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泰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939,721
原始預算
$ 5,999,721
底價金額
$ 5,949,000
決標折數
99.8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代碼 3.79.2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翁森柏
聯絡電話 (02)87335820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供應科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翁森柏
聯絡電話 (02)87335820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各年度(含契約延長期間)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時,機關均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增購,其增購之金額以不逾契約上限金額50%為限。機關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延長契約期限最長15個月(含續約1年及無法順利完及無法順利完成契約之延長契約期間3個月)及增購契約上限金額不逾200%之權利。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1/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1/22 17:00
開標時間 114/01/23 10:00
開標地點 本機關供應科2樓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9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履約能力不足導致影響水場出水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履約能力不足導致影響水場出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指定之正式履約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機械安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4010)或機械設備製造業(營業項目代碼:CB01010)。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一、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蔡勝任先生、電話:02-26668471#524。 二、本購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開標方式:本工程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應分別書面密封,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機關投標,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投標廠商資格及投報技術規格經審查合格者,方可參加價格標之開標作業。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14年1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月2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押標金抬頭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七、本處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若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財務科辦理押標金退還。 八、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九、契約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十、本案簽訂契約時,各項單價調整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辦理:詳細價目表所列之人力項目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十一、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十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十三、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四、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02-87335820、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十五、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十六、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七、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八、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日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處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以上做法,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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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翁森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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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7335820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供應科
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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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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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7335820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各年度(含契約延長期間)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時,機關均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增購,其增購之金額以不逾契約上限金額50%為限。機關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延長契約期限最長15個月(含續約1年及無法順利完及無法順利完成契約之延長契約期間3個月)及增購契約上限金額不逾200%之權利。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1/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1/22 17:00
開標時間
114/01/23 10:00
開標地點
本機關供應科2樓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9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履約能力不足導致影響水場出水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履約能力不足導致影響水場出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指定之正式履約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機械安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4010)或機械設備製造業(營業項目代碼:CB01010)。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一、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蔡勝任先生、電話:02-26668471#524。 二、本購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開標方式:本工程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應分別書面密封,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機關投標,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投標廠商資格及投報技術規格經審查合格者,方可參加價格標之開標作業。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14年1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月2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押標金抬頭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七、本處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若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財務科辦理押標金退還。 八、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九、契約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十、本案簽訂契約時,各項單價調整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辦理:詳細價目表所列之人力項目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十一、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十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十三、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四、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02-87335820、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十五、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十六、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七、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八、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日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處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以上做法,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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