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僅須符合任一項:合法設立登記且營業項目內含電腦設備安裝業(營業代碼E605010)或資訊軟體服務業(營業代碼I301010)。
二、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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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投標廠商出席開標人員進入本機關須配合「量體溫」及「配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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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 絡 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黃至毅(電話:02-87335710)。
二、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6月2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6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書及投標須知。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七、規格審查:(一)投標時廠商須依照附表「投標廠商投報規格說明暨審查表」之項目,將技術規格及相關資料逐項標示清楚,註記項次後編訂成冊並編頁,該附表應另行編頁並置於所有資料冊之前,以便供機關審查規格之用。(二)投標廠商附於規格標之文件,若不齊全或不符合本規範之規定或標示不清楚,致使無法評定其規格標是否合格時,將判定為不合格標。餘詳補充說明書。
八、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九、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保固期間:(一)廠商需提供自驗收合格日起三年內,保證其所有軟、硬體設備皆可正常作業,且無需額外收取任何費用。(二)本契約屬承攬性質部分,特約瑕疵發見期間為保固期滿次日起算2年。餘詳契約及補充說明書。
十一、本處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若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辦理押標金退還。
十二、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十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四、本次為第3次招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不受3家廠商投標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3935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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