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8.電力排除項目HS 8501 (未達22000KW之電動機及未達50000KW之發電機)。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8.電力排除項目HS 8501 (未達22000KW之電動機及未達50000KW之發電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2樓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甲級電氣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1010)或機械安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4010)或機械批發業(營業項目代碼:F113010)或機械設備製造業(營業項目代碼:CB01010)。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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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投標廠商出席開標⼈員進入本機關須配合「量體溫」及「配戴⼝罩」等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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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李家裕,電話:(02)87335972。
二、公告底價:新臺幣28,120,000元整。
三、本案採電⼦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領標者,須重⾏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開標⽅式: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應分別書面密封,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機關投標,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投標廠商資格及投報技術規格經審查合格者,方可參加價格標之開標作業。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11年6⽉16⽇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6⽉17⽇前,以書⾯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押標⾦抬頭名稱:「臺北⾃來⽔事業處」。
七、本處為配合⾏政院公共⼯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線上繳納押標⾦」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若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章及匯款帳號⾄本處財務科辦理押標⾦退還。
八、截⽌收件⽇或開標⽇為辦公⽇,⽽該⽇因故停⽌辦公,以其次⼀辦公⽇之同⼀截⽌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九、契約於決標次⽇起15⽇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不予發還。
⼗、本案簽訂契約時,各項單價調整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辦理:詳細價⽬表所列之⼈⼒項⽬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本案不限定中⼩企業參與。
⼗三、疑義、異議受理窗⼝:臺北⾃來⽔事業處,電話:02-87335820、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安區⻑興街131號。
⼗四、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由得標廠商負擔。
⼗五、廠商應於第⼀次請領契約價⾦前完成電⼦統⼀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時提出電⼦統⼀發票,依法免⽤統⼀發票者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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