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
| 機關代碼 | 3.79.27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林紅美 |
| 聯絡電話 | (02)87335795 |
|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
| 傳真號碼 | (02)87335794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關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履約期間至新契約發包訂約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價20%。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0/10/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是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76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4元 |
| 總計 | 100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0/11/11 17:00 |
| 開標時間 | 110/11/12 09:30 |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2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機關指定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參照臺北市政府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或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資源回收業(J10108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或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J101990)等行業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其商品名稱須具有清潔服務(辦公大樓清潔)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 請投標廠商出席開標人員進入本機關須配合「量體溫」及「配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 一、聯 絡 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吳永豐(電話:02-87335819)。 二、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處本部及長興淨水場為新臺幣4,120,000元、東區營業分處為新臺幣615,000元、西區營業分處為新臺幣645,000元、北區營業分處為新臺幣600,000元、陽明營業分處為新臺幣640,000元)。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0月2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11月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工作說明書及投標須知。 五、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六、預算金額:新臺幣6,766,576元(處本部及長興淨水場新臺幣4,151,434元、東區營業分處新臺幣642,363元、西區營業分處新臺幣673,613元、北區營業分處新臺幣629,434元、陽明營業分處新臺幣669,732元)。 七、本案簽訂契約時,各項單價調整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辦理,但詳細價目表(領班、戶外專責清潔人員、清潔人員、特休假補償費、災後復舊及年終獎金等)所列之人力項目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八、決標方式:各分項報價在核定底價內以最低標價決標,東區、西區、北區、陽明等4項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規定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者。本案決標後依處本部及長興淨水場、東區、西區、北區及陽明營業分處分別訂約。 九、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十、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一、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日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並依下列原則辦理: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處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以上做法,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品項編號 | 1 |
| 品項名稱 | 處本部及長興淨水場清潔維護工作 |
| 預估數量 | 1 |
| 單位 | 式 |
| 預算金額_2 | 4,151,434元 |
| 品項編號_2 | 2 |
| 品項名稱_2 | 東區營業分處清潔維護工作 |
| 預算金額_3 | 642,363元 |
| 品項編號_3 | 3 |
| 品項名稱_3 | 西區營業分處清潔維護工作 |
| 預算金額_4 | 673,613元 |
| 品項編號_4 | 4 |
| 品項名稱_4 | 北區營業分處清潔維護工作 |
| 預算金額_5 | 629,434元 |
| 品項編號_5 | 5 |
| 品項名稱_5 | 陽明營業分處清潔維護工作 |
| 截標時間 | 110/11/11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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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