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31007N04 已決標公告

111年度用戶水費單據列印裝封及寄送承攬作業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決標日:111/01/2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2,200,000
原始預算
$ 72,409,709
底價金額
$ 72,2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代碼 3.79.2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3 - 資料處理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志鴻
聯絡電話 (02)87335797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供應科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吳志鴻
聯絡電話 (02)87335797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經機關評鑑後符合續約資格者(評鑑及續約規定詳用戶水費單據列印裝封及寄送承攬作業評鑑統計表),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單價及條件續約1年,最多續約2次,後續擴充增購契約上限金額之275%的權利。當年度契約期滿或經機關評鑑廠商未取得續約資格,惟機關新契約尚未完成發包或新契約簽約後未能通過全流程測試時,機關得依本契約單價及條件延長契約期間至機關通知指定終止施作日止,但以不超過3個月及年度契約上限金額25%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0/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11/02 17:00
開標時間 110/11/03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供應科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2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至111年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函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營業項目為紙漿、紙及紙製品業(代碼C601)或印刷業(代碼C701)或裝訂業(代碼C703)或資訊服務業(代碼I301)或郵政業(代碼GA01)。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並於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三)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四)具有相當財力: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1會計年度或最近1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五)具有相當設備: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3.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蘇春子,電話:02-87335753。 二、本案訂底價,不公告底價。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0月2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10月2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表。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該項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辦理押標金退還。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九、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日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處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以上做法,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11/0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2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志鴻
聯絡電話
(02)87335797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供應科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吳志鴻
聯絡電話
(02)87335797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經機關評鑑後符合續約資格者(評鑑及續約規定詳用戶水費單據列印裝封及寄送承攬作業評鑑統計表),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單價及條件續約1年,最多續約2次,後續擴充增購契約上限金額之275%的權利。當年度契約期滿或經機關評鑑廠商未取得續約資格,惟機關新契約尚未完成發包或新契約簽約後未能通過全流程測試時,機關得依本契約單價及條件延長契約期間至機關通知指定終止施作日止,但以不超過3個月及年度契約上限金額25%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0/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11/02 17:00
開標時間
110/11/03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供應科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2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至111年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函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營業項目為紙漿、紙及紙製品業(代碼C601)或印刷業(代碼C701)或裝訂業(代碼C703)或資訊服務業(代碼I301)或郵政業(代碼GA01)。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並於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三)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四)具有相當財力: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1會計年度或最近1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五)具有相當設備: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3.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蘇春子,電話:02-87335753。 二、本案訂底價,不公告底價。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0月2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10月2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表。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該項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辦理押標金退還。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九、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日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處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以上做法,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11/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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