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110年新進職員(工)甄試試務工作委託服務採購案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招標資料: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招標資料: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3/25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3/26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其他: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執行計畫之日起120個日曆天內,餘詳補充說明。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法核准設立登記之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章程:接受委託辦理各項測驗)。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校。
(三)其他業類或證明文件:就業服務業(I701011)或管理顧問業(I103060)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
二、舉辦相關甄試測驗或其他可證明履約能力之經驗,投標時須提出完工證明文件供審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施沛函(電話:02-87335873)。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3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3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決標方式:本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議價(議定其他內容)決標方式辦理。
四、本案不訂底價,為準用最有利標採購(序位法),採固定服務費用(新臺幣:1,212,000元整)給付。依投標須知第42點第6款規定,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價格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價格者為不合格標,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低於該固定價格,並經評選為優勝廠商,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較低之費用決標。
五、開標方式: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服務建議書及附件請自行封裝後一併投寄)。本案分3階段程序辦理(第1階段:資格審查、第2階段:評選及第3階段:議價)。
六、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評選須知及試務工作委託服務說明書。
七、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八、投標廠商證件封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九、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十、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一、本案委員名單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首頁/常用查詢/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十二、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3-12T02:36:28+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執行計畫之日起120個日曆天內,餘詳補充說明。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法核准設立登記之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章程:接受委託辦理各項測驗)。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校。 (三)其他業類或證明文件:就業服務業(I701011)或管理顧問業(I103060)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 二、舉辦相關甄試測驗或其他可證明履約能力之經驗,投標時須提出完工證明文件供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施沛函(電話:02-87335873)。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3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3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決標方式:本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議價(議定其他內容)決標方式辦理。 四、本案不訂底價,為準用最有利標採購(序位法),採固定服務費用(新臺幣:1,212,000元整)給付。依投標須知第42點第6款規定,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價格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價格者為不合格標,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低於該固定價格,並經評選為優勝廠商,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較低之費用決標。 五、開標方式: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服務建議書及附件請自行封裝後一併投寄)。本案分3階段程序辦理(第1階段:資格審查、第2階段:評選及第3階段:議價)。 六、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評選須知及試務工作委託服務說明書。 七、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八、投標廠商證件封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九、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十、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一、本案委員名單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首頁/常用查詢/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十二、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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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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