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訂約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餘詳契約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具有「大學(專)院校」或「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科別:水利或土木或環境工程)」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之一者,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李育輯(電話:02-83695149)。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3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3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決標方式:本案採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廠商,依評審評比結果,依序議價決標方式辦理。
四、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本案採固定價格給付(不訂底價)。
六、開標方式: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企劃書及附件請自行封裝後一併投寄)。本案分3階段程序辦理(第1階段:資格審查、第2階段:評審及第3階段:議價)。
七、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評審須知及詳細價目表。
八、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九、投標廠商投標封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十一、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本案委員名單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首頁/常用查詢/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