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31067I04 已決標公告

107年度檢驗室資訊管理系統維護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決標日:107/01/1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京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70,000
原始預算
$ 670,544
底價金額
$ 670,540
決標折數
99.9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代碼 3.79.2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4 - 資料庫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志鴻
聯絡電話 (02)87335797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吳志鴻
聯絡電話 (02)87335797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履約期間至新契約開工前一日為止,但延長履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得超過上限金額25%。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2/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洽購圖說費為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內含劃撥手續費1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2)電子招標文件,請至工程會政府採購網付費下載。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1/03 17:00
開標時間 107/01/04 11: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長興街131號(供應科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00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04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工程會106年7月13日函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設立登記項目內容具資訊服務(I301010)相關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張美惠,電話:02-87335683。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2月2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1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表。 四、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保留決標期間最長為3個月,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日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如逾保留決標期限者,本案即辦理廢標;保留決標期限內,廠商應受報價之拘束,不得撤回,違者沒收押標金。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先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五、本案訂底價,不公告底價。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1/03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2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志鴻
聯絡電話
(02)87335797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吳志鴻
聯絡電話
(02)87335797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履約期間至新契約開工前一日為止,但延長履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得超過上限金額25%。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2/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洽購圖說費為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內含劃撥手續費1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2)電子招標文件,請至工程會政府採購網付費下載。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1/03 17:00
開標時間
107/01/04 11: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長興街131號(供應科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00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04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工程會106年7月13日函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設立登記項目內容具資訊服務(I301010)相關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張美惠,電話:02-87335683。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2月2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1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表。 四、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保留決標期間最長為3個月,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日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如逾保留決標期限者,本案即辦理廢標;保留決標期限內,廠商應受報價之拘束,不得撤回,違者沒收押標金。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先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五、本案訂底價,不公告底價。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1/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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