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二) 電子領標圖說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開工之日起270工作日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訂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本採購為異業共同投標,投標廠商須具備「乙級電器承裝業或機械安裝業或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或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及乙等綜合營造業」之資格,並於辦理招標時共同投標協議書內載明: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所主辦事項及所佔契約金額比例,其中乙級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為E601010);機械安裝業(營業項目代碼為E604010)或登載有各式機械、抽水機、閥類之製造、安裝等相關項目者;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為EZ05010)或登載有儀表、監控、自動化設備之規劃設計、安裝、維護等相關項目者;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為E603050)或登載有自動控制設備之規劃設計、安裝、維護等相關項目者,上列機電工程部分包工費用佔契約金額比例不得低於55%,投標廠商具備乙等綜合營造業資格者,包工費用佔契約金額比例不得低於15%。投標廠商同時具有以上2者資格(符合前開機電部分任一資格及土建部分:乙等綜合營造業)則可單獨投標。
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劉儀德先生、電話:02-83695201。
二、履約地點:臺北市忠孝東路五段旁(既有忠孝加壓站)。
三、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76,700,000元整。
四、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五、 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標。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06年12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2月1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付款方式:
一、土建工程:依契約每月月終按工程施工完成項目數量估驗計價1次,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約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約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
二、機電工程:依工程施工完成程度,估驗計價按該期各完成項目之契約價金估驗百分之一百(含依規定按比例計價之勞安費、品管費、利潤及營業稅等),但須依下列規定,按不同之施工完成階段,先扣留一定比例之估驗保留款,再依各後續階段完成後次序發還。
(一)器材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進場,並依契約約定檢驗合格,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辦理估驗,各項估驗款保留百分之四十。
(二) 器材經安裝施工完成,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辦理估驗,各項估驗款保留百分之二十。
(三)整體功能試運轉檢測合格後,各項估驗款(包括初次申請及原完成估驗者)保留百分之五。
如非因廠商因素,致安裝完成後逾90日曆天無法進行整體功能試運轉檢測時,承商得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各項估驗款(包括初次申請及原完成估驗者)保留百分之十五。
(四)經機關驗收合格並辦妥應辦手續後,付清工程結算餘款及所有估驗保留款。。
八、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九、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3%,保固期限: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依下列約定辦理:
(1)非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裝修、機電、防水(建築物屋頂防水除外)、道路路面結構、交通設施、自來水設施,由廠商保固[3]年。
(2)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構造體及屋頂防水、暗渠、橋梁、隧道、堤防、護岸、護坡、駁坎、排水溝、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道路等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及地表以下之壁體及,由廠商保固5年。
(3) 臨時設施之保固期為其使用期間。。
十、押標金抬頭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十一、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契約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十三、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十四、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十五、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六、投標時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十七、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02-87335820、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十八、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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