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92號3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開標地點
10091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92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91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92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為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業或
營業項目代碼為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且有下水道法第21條所規定合格技工三名證明文件。(除合格技工證明文件外尚需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證明文件:97年12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776號令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證書,或96年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考驗合格後,參加內政部營建署與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下水道協會共同舉辦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技術訓練【含新訓及補訓】合格取得訓練證明文件,經換領內政部所發「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書」)及雇用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於開標時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 /)下載本機關工程採購招標文件電子檔。
2、不提供現場領標。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招標單位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招標單位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92號3樓。
1、掛號郵寄:寄達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92號3樓。
2、專人送達:送達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92號3樓收發室。
(三)本案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四)其他:
1、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投標開標。
2、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3、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案無給付預付款。
5、結算方式:依實做數量結算方式執行。
6、履約保證金額度:工程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額度:工程契約結算金額之 3 %。
7、押標金受款人請書明「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8、本機關對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並可援用前次電子領標憑據投標。
9、本案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10、履約期限: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132日曆天內竣工
(1).現場調查與施工圖繪製並提送機關審查等作業:自開工次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
(2).送衛工處審查:機關核定後次日起2日曆天內。
(3).本工程取得開挖許可證及衛工處審查核可等文件:次日進場施作,並於30日曆天內完成全部施工作業。
(4).本工程施工作業完成後:90日曆天內辦理臺北市衛工處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查驗及取得納管許可。
11、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聯絡電話:02-83695211、傳真:02-83695182、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92號3樓。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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