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期間,經本處於當年度11月底前依評核項目評核達標準(80)分以上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2年3個月之後續擴充權利;108及109年度之上限金額各為新臺幣240萬元。另109年度契約屆滿時,機關尚未完成110年度之採購程序,機關得以109年度契約條件及契約單價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上限金額新臺幣50萬元),按該年度履約項目決標單價核算每月契約價金,且以換約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研討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107年4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2.應備納稅證明及投標聲明書。
3.須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半年以內,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定決標日期:107年3月31日。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3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3月1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履約期限:自107年4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如決標生效日逾107年4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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