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為2年3個月;其中107及108年度上限金額均為新臺幣282萬元。另如108年度契約屆滿時,機關尚未完成109年度之採購程序,機關得以108年度之契約條件及契約單價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上限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並按該年度履約項目決標單價核計每月契約價金,且以換約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11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106年3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2.納稅證明及投標聲明書。
3.須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半年以內,如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領標方式
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網址 http://web.pcc.gov.tw)
其他
1.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準用最有利標,並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方式辦理;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詳閱評選須知。
2.資格階段審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及簡報;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即106年2月9日)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即106年2月17日)。
4.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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