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
| 機關代碼 | 3.79.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謝小姐/駱小姐 |
| 聯絡電話 | (02)27208889#6190/6375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 |
| 傳真號碼 | (02)27598799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是 |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4/07/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民政局秘書室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郵遞購領:以郵遞索取者需附回郵郵資及現金壹佰元整。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4/08/07 17:00 |
| 開標時間 | 114/08/08 11:00 |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民政局第一討論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以維本案執行過程之履約品質及安全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北區民政局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契約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屬勞務採購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 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I501010產品設計業、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I599990其他設計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J602010演藝活動業、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I01010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等細類其中一項以上相關業務或其中一項以上業務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本案標的之合法設立公司行號。(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請參閱投標須知第13點) |
| 其他: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對招標內容疑議: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議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4年8月4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二、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然⼈憑證、⼯商憑證或同等效⼒之電⼦憑證直接登入地⽅稅網路申報作業入⼝ 網,依契據性質⾃⾏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190,傳真:02-27598799)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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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