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7208889#6196/6376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契約條件價金保留後續擴充3個月,擴充金額以每月30萬7,088元為上限,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民政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郵遞購領:以郵遞索取者需附回郵郵資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元整。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第一討論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北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之I901011 保全業相關業務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本案標的之合法設立公司行號或法人、團體。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7年1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受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民政局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196,傳真:02-27598799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
3.〔公告底價〕:新臺幣3,070,880元整。
4.此次更正公告修正本採購案「需求說明」(詳如公告附件電子檔),概述如下:
(1)新增需求說明第4條第1項保全人力規範,包含保全人員名冊須依保全業法當地主管機關審查規定、勞健保及保險函報機關備查之時間規定、保全人員調換班及請假規定。
(2)修正需求說明第4條第1項有關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效期規定,若有更換人員及代班人員需求,須檢送近1個月申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影本報機關備查。
(3)修正需求說明第6條履約項目應備文件中有關簽到表及工作日誌或巡查紀錄之規定。
(4)新增需求說明第7條罰則細目,包含保全人員未到勤未核備等勤務缺失、值勤期間服儀行為不當經查獲或遭民眾具體事證檢舉者、廠商未依薪資額度加保、機關限定期限而廠商未於時間內按時完成者,以及可歸責於廠商之履約瑕疵、管理缺失與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等,依細項分別訂定違約罰則。
5.本次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3天,公告附件電子檔「投標封套」修正:截止投標時間為107年1月25日下午5時30分,開標時間為107年1月26日下午2時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