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期間至108年3月31日止,擴充金額上限為30萬9,000元(大型門牌750塊*76元=57,000元,小型門牌3,600塊*70元=252,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民政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整。以郵遞索取者需附回郵郵資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第一討論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區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7年12月31日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兩者之一先達成者為之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C大類「金屬業」、F大類「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等大類其中一項相關業務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本案標的之合法設法登記之公司、行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契約應以機關需求通報期間(簽約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屆至或本契約上限金額用罄兩者之一先達成者,作為契約之完成條件。
二、保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訂約廠商增購之權利,依原決標單價及契約條件辦理後續擴充,期間至108年3月31日止,擴充金額上限為30萬9,000元。
三、(1)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7年3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2)受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民政局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189傳真27598799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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