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s005 已決標公告

115年度車輛拖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決標日:114/11/2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協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80,000
原始預算
$ 600,000
底價金額
$ 48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代碼 3.79.1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職安科鄭逸文或秘書室黃翊汶
聯絡電話 (02)27208889#7304,7216
機關代碼 3.79.15
單位名稱 職業安全管理科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
聯絡人 職安科鄭逸文或秘書室黃翊汶
聯絡電話 (02)27208889#7304,7216
傳真號碼 (02)27597996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1.增加預算85萬元之權利。2.延長契約期限最長至117年3月31日之權利。3.本契約項目依「規範說明表」之決標單價計價,契約增購或延長期間廠商同意依其計價。]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1/21 17:00
開標時間 114/11/24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本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總收文(另詳見下方附加說明)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或決標次日(以日期後者起算)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國內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為:JA01020 汽車拖吊業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聲明書。 2.納稅證明、金融機構信用證明文件。 3.誠信治理承諾書、分包廠商自我檢核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4.餘詳投標須知。 【履約地點】本局指定地點,原則以大臺北地區為主。 【履約期限】 1.契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或決標次日(以日期後者起算)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機關若有需要,得通知廠商延長契約最長至117年3月31日。延長期間廠商同意依本契約規範說明表決標單價計價。 2.車輛拖吊施作期限: (1)以機關拖吊車或機關另有更優於本合約之拖吊方式優先進行拖吊。需廠商拖吊服務時,廠商需於接獲機關通知後1個半小時內到達現場[如接獲通知時間為交通尖峰時段(07:00 - 09:00、17:00 - 19:00),則得於2個小時內到達],並依機關指示將車輛拖吊至指定地點。 (2)如自機關撥號起20分鐘內無法與廠商取得聯繫,機關得另委由第3人執行拖吊且由廠商支付當次第3人拖吊費用,並記1點。 (3)逾時半小時內方到達現場,扣罰當次拖吊費用新臺幣400元。 (4)逾時半小時未到達現場,機關得另委由第3人執行拖吊且由廠商支付當次第3人拖吊費用,並另記1點;如仍由廠商執行本次拖吊則扣罰當次拖吊費用新臺幣800元,並另記0.5點。記點達5點時機關得解除契約及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刊登拒絕往來廠商。 1. 延長期間廠商同意依本契約規範說明表之決標單價計價。 2.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者,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本機關就廠商投標文件不分段開標審標。 3. 本案為開口契約: (1)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 (2)本案採總價決標。 (3)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4)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4.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方式辦理,若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報價單時,改採限制性招標。 5. 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新招標文件。 7.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8.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11.17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4.11.19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10.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窗口電話: 02-27208889轉7216,傳真號碼:2759799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發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職安科鄭逸文或秘書室黃翊汶
聯絡電話
(02)27208889#7304,7216
機關代碼
3.79.15
單位名稱
職業安全管理科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
聯絡人
職安科鄭逸文或秘書室黃翊汶
聯絡電話
(02)27208889#7304,7216
傳真號碼
(02)27597996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1.增加預算85萬元之權利。2.延長契約期限最長至117年3月31日之權利。3.本契約項目依「規範說明表」之決標單價計價,契約增購或延長期間廠商同意依其計價。]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1/21 17:00
開標時間
114/11/24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本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總收文(另詳見下方附加說明)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或決標次日(以日期後者起算)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國內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為:JA01020 汽車拖吊業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聲明書。 2.納稅證明、金融機構信用證明文件。 3.誠信治理承諾書、分包廠商自我檢核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4.餘詳投標須知。 【履約地點】本局指定地點,原則以大臺北地區為主。 【履約期限】 1.契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或決標次日(以日期後者起算)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機關若有需要,得通知廠商延長契約最長至117年3月31日。延長期間廠商同意依本契約規範說明表決標單價計價。 2.車輛拖吊施作期限: (1)以機關拖吊車或機關另有更優於本合約之拖吊方式優先進行拖吊。需廠商拖吊服務時,廠商需於接獲機關通知後1個半小時內到達現場[如接獲通知時間為交通尖峰時段(07:00 - 09:00、17:00 - 19:00),則得於2個小時內到達],並依機關指示將車輛拖吊至指定地點。 (2)如自機關撥號起20分鐘內無法與廠商取得聯繫,機關得另委由第3人執行拖吊且由廠商支付當次第3人拖吊費用,並記1點。 (3)逾時半小時內方到達現場,扣罰當次拖吊費用新臺幣400元。 (4)逾時半小時未到達現場,機關得另委由第3人執行拖吊且由廠商支付當次第3人拖吊費用,並另記1點;如仍由廠商執行本次拖吊則扣罰當次拖吊費用新臺幣800元,並另記0.5點。記點達5點時機關得解除契約及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刊登拒絕往來廠商。 1. 延長期間廠商同意依本契約規範說明表之決標單價計價。 2.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者,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本機關就廠商投標文件不分段開標審標。 3. 本案為開口契約: (1)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 (2)本案採總價決標。 (3)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4)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4.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方式辦理,若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報價單時,改採限制性招標。 5. 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新招標文件。 7.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8.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11.17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4.11.19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10.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窗口電話: 02-27208889轉7216,傳真號碼:2759799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發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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