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開標室(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文書股(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簽約日次日10天內提出作業計畫,自本局通知日起50日內完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營業項目代碼為: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或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或J101060廢(汙)水處理業,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9萬5000元整。
其他應附證明文件:
1.納稅證明、金融機構信用證明文件。
2.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餘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其他】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非複數決標、以最低標總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2.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3.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4.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次日起10天內提出作業計畫(詳如補充說明書)報請機關審查,經機關核定後通知日)起50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另有載明外,係以工作天計算。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3/10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07/3/12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7.本案底價,底價為新臺幣869,000元整
8.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窗口電話: 02-27208889轉7223,傳真號碼:2759799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發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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