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間內校正氣體數量不足時得增購、契約期滿而次年度未完成發包前,本契約得延長2個月,金額為50萬3,79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84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90號(第三組)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餘詳招標文件。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F113100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或J101050環境檢測服務業。。
2.營業稅繳納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其他證明文件:廠商於投標時提供具有「抽取式多成份紅外線氣體分析儀(廠牌:ECO CHEM,型號:MC3)」、「不透光率分析儀(廠牌:TML,型號:M560)」及「排放流率分析儀(廠牌:OSI,型號:OFS2000)」等原廠技術移轉授權書(含譯本並簽章),以供開標時審查。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曾經施作類似工程、勞務或財物契約影本,及由其公部門核發之結算驗收證明或公司行號所核發完工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本機關就廠商投標文件不分段開標審標。
※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依下列原則辦理,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其他:
1.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廠提出。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議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月6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本廠將於106年1月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檢舉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942177,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90號)。
4.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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