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A項新臺幣330萬元整,B項新臺幣90萬元整,後續擴充期間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年度所需費用如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刪減至不足支應時,則以所通過之預算額度支應或無條件終止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2樓衛生局秘書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2樓衛生局秘書室總收文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改採本府114年9月12日府授工採字第1143024411號函先行修正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僅須任一項符合(詳投標須知第十三點或廠商資格審查表):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與食品、藥物檢驗相關任務。
2.學校或校內學術單位: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C01010藥品檢驗業、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等與履約標的有關之營業項目。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A項投標廠商須為通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之食品衛生檢驗機構,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及...全文詳投標須知第十三點及廠商資格審查表。
(2)B項投標廠商須為通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之食品衛生檢驗機購,且...全文詳投標須知第十三點及廠商資格審查表。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6.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7.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8.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餘請詳閱投標須知規定。
【注意事項】
1.本案底價A項為新臺幣306萬元整;B項為新臺幣81萬元整。
2.廠商提出疑義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4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月12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1.本採購有關規定請詳閱各項招標文件。
2.本標案未盡事宜者得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秘書室馮慶齡小姐,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131,傳真:02-27222427;如針對履約內容有疑義者,請洽業務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周芳小姐,電話:02-28280102轉5927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900,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