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續約時依原契約條件及固定費率(每名嬰幼兒每月收費新臺幣1萬8,000元)辦理,評鑑績效為甲等以上者,得辦理續約2年。評鑑績效為乙等以下者,不予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其中決標次日起至收托營運前為規劃辦理階段,廠商應協助機關規劃辦理籌設事宜,並由機關通知廠商後始得辦理收托營運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頒修之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章程或業務項目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之非屬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
二、設有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科、系、所之學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自106年08月18日08時起,至08月20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106年08月28日17時)。
2.【預定決標日】開標後30日內
3. 本案訂於08月18日至28日,08時至17時開放場地參觀,招標標的問題請洽-:陽明總務課吳國全28353456
4.本案如因故流、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文件可續用,人工領標之廠商需至本院換取新標封。
5.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
6.本案於106年08月30日先審查廠商資格,資格合格廠商方可進行服務企劃書簡報(簡報日期及時間,本機關另行通知.)
5.簡報之先後順序,按編列收迄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為鼓勵電子領標者,順序以電子領標者在前為原則,現場領標者在後,編列順序已收件時間順序編號)。
7.本案採固定服務費用(率)給付,以本案每名嬰幼兒每月收費新臺幣1萬8,000元*收托人數上限以30名,由服務對象之家長繳費給付廠商。廠商需自負盈虧。(詳實施計畫第陸條)。
8.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