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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增購3個月,增購金額50萬5,575元整,合計採購金額201萬4,875元整,保留後續擴充權利至112年3月31日,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函頒勞務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包含: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或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僅須任一項符合)(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次為第2次招標,因未變更招標文件,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詳投標須知第壹節)。
2、本案免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2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
4、得標廠商應於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統一發票;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5、本案係以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再依實際施作數量計價。
6、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7、本案需求說明如有問題時,請電洽(02-23313561)本局犯罪預防科江金紋警務正(分機2155)。
8、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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