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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權利,其情形:後續擴充3個月,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項目為本系統維護案維護規範全部設備及範圍,金額計21萬2,500元,合計採購金額106萬2,500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2樓後勤科綜合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電腦儲存設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42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次日或指定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109年8月25日府授工採字第1093014792號函修頒之勞務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3資訊服務業或IZ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等相關行業(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應檢附與本局設備功能相當之區域指紋比對系統製造商原廠授權在台代理,或維修技術支援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10%,決標次日起10日內。(詳投標須知第玖節)
2、廠商對招商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9年10月30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3、押標金如無法親自至本局領回時,請務必於投標時檢附回郵信封,俾利辦理退還程序。
4、履約期為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但如未能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標,契約期間改自機關通知次日(或指定日) 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5、規格說明書如有問題請洽本局刑事鑑識中心許孝誠先生聯絡,電話:02-26519660。
6、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原供應廠商「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局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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