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3313561#2125/2121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版本並依本機關需要修改。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代碼、項目需包含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30)、汽車批發業(F114010)、汽車零售業(F214010)、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零售業(F214990)(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31萬元;於簽約前繳納。
2.預定決標日: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局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6年12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4.親自領標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之辦公時間。
5.對本案規格有疑義者,請電洽02-23313561轉2125業務承辦人張清成。
6.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投標時請檢附競標車型中文彩色型錄及主管機關核發之空污及噪音管制合格證明。
7.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局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若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則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4項第2款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