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10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10樓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或預算金額用罄,以先屆者為準。惟機關新建置之警用數位無線電中繼系統設備,預計於106年8月進行新舊系統轉換,屆時履約標的EDACS數位無線電中繼系統設備將停止運作,機關將視需要終止本契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使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須具有「(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E701)電信工程業、(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之任一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能力證明:投標商須將下列文件影本置放於證件封內供審查,未附者視同規格不符,並於簽約前提供正本核對。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曾完成本案標的或完成類似系統維護案之證明文件。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1)預定維護本案之技術人員基本資料,包括身分證、在職證明及薪資(或勞保)證明。
(2)預定維護本案之技術人員,至少一人需具有本案設備製造商所開具之無線電專業訓練證明文件,或與本案同等級設備製造商所開具之無線電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如提出本案同等級設備製造商所開具之無線電專業訓練證明文件,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級設備之系統名稱、架構、特性、應用範圍及終端用戶數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檢附文件為外文者並應附中文譯本。
(以上相關規定請務必詳閱投標須知第貳節説明)
3、廠商維護本案之技術人員若有異動,廠商須於該人員預定執行本案維護工作7個日曆天前提出,並函送機關同意,未經機關同意之維護人員不得進行本案維護工作。
4、廠商於契約簽訂後7日內須提供相關維修設備(如綜合測試儀、SiteMaster、功率計、TQ3370界面盒、連接線等)及建立自有維修場所等,前述維修場所應設置固定於牆壁之無線電存放鐵櫃,並加裝監視錄影設備、警報器及上鎖,由專人保管,以確保機關送修設備之安全。如經機關審查不合格(例如:維修設備未如前述所列,維修場所未如本項所述設置保全裝置)給予廠商4日曆天改善期,如仍不合格,則得撤銷決標予廠商。
(以上相關規定請務必詳閱投標須知第貳節及「維護規範書」第八條)
(二)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1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1月25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三)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四)本採購案為預約式契約,採總價決標,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相關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
(五)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先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六)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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