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2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10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42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總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須具有(JA01010)汽車修理業」之任一營業項目。
(二)納稅證明
(三)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以上相關規定請務必詳閱投標須知第貳節之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名單之有效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為期3年)
名單展期手續
一、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二、原合格廠商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三、本案保留後續擴充3個月,倘有後續擴充之需要,名單之有效期限將一併延長。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標的名稱:106-108年度公務車維修及保養案;類別:公務車維修及保養。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0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預定決標日期即為開標日期。
(四)截止投標日、開標日倘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以機關所在地為準),分別依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隊不另行通知。
(五)投標廠商之實際維修所在地,須位於臺(新)北市境內,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違反前述規定情形者,本隊得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六)請投標廠商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3、9、15條之規定。
(七)投標廠商如對本案規格有不明瞭之處,請逕洽本隊李韋德先生,電話02-23318845。
(八)開標日期及地點:105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10042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L樓開標室。
(九)檢舉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電話:02-23887110、傳真:02-2388712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管理組(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10樓、電話:02-23119241、傳真:02-231192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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