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總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汽車修理業(J01010)或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F214030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隊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正本或影本,惟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其他:名單之有效期限
115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
其他:名單展期手續
一、為期3年,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二、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原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其他: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有效期限屆滿後,機關重新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曆天內檢具臺北巿或新北市境內設有合法之汽車維修廠之證明文件,未檢具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三)本機關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至114年11月2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114年12月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次採購訂於114年12月4日上午10時0分,假本隊3樓會議室公開辦理審標事宜。
(六)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29188888、29171111、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八) 本契約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機關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