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行政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有相當人力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各1張(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分別各2張)。(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1條、公路法第61條之1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1.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2.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原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1)後續邀標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含)以上,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2)依審標順序,後續邀標金額金額新臺幣未達3萬元(不含)者,每次邀請1家符合資格之廠商報價,後續邀標金額新臺幣3萬元(含)以上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不含)以下者,每次邀請3家符合資格之廠商報價。
附加說明
(一)、後續邀標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含)以上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後續邀標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不含)以下不訂底價,依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其理由:小額採購。
(二)、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三)、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四、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1年12月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投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日曆天內檢具臺北巿或新北市境內設有合法之汽車維修廠之證明文件,未檢具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六)、單位疑義、異議受理人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行政組董艾迪;電話:02-23751992、傳真:02-23880102。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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