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JA01010汽車修理業(含車輛修護業務、汽車清潔、潤滑、檢查、維修及總成更換),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名單展期手續
1.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2.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原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1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附加說明
(一)、預定決標日期:106年2 月3日。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五)、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 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投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日曆天內檢具臺北巿或臺北縣(新北市)境內設有合法之汽車維修廠之證明文件,未檢具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八)、單位疑義、異議受理人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行政組許維廷;電話:02-23751992、傳真:02-23880102。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開標時間
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