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B01 已截止

106-108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修護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公告日:106/01/16 截止日:106/02/02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招標公告
預算金額
$ 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6/02/02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機關代碼 3.79.13.4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61 - 機動車輛及機器腳踏車銷售、維修服務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許維廷
聯絡電話 (02)23751992
機關代碼 3.79.13.43
單位名稱 行政組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
聯絡人 許維廷
聯絡電話 (02)23751992
傳真號碼 (02)23880102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0條第1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1/16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2/02 17: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刊登公報
廠商資格摘要 (一)JA01010汽車修理業(含車輛修護業務、汽車清潔、潤滑、檢查、維修及總成更換),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如規範書
名單之有效期限 108年12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1.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2.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原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1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附加說明 (一)、預定決標日期:106年2 月3日。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五)、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 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投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日曆天內檢具臺北巿或臺北縣(新北市)境內設有合法之汽車維修廠之證明文件,未檢具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八)、單位疑義、異議受理人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行政組許維廷;電話:02-23751992、傳真:02-23880102。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2/02 17:00
開標時間 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3.43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許維廷
聯絡電話
(02)23751992
機關代碼
3.79.13.43
單位名稱
行政組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
聯絡人
許維廷
聯絡電話
(02)23751992
傳真號碼
(02)23880102
電子郵件信箱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1/16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2/02 17: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刊登公報
廠商資格摘要
(一)JA01010汽車修理業(含車輛修護業務、汽車清潔、潤滑、檢查、維修及總成更換),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如規範書
名單之有效期限
108年12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1.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2.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原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1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附加說明
(一)、預定決標日期:106年2 月3日。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五)、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 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投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日曆天內檢具臺北巿或臺北縣(新北市)境內設有合法之汽車維修廠之證明文件,未檢具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八)、單位疑義、異議受理人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行政組許維廷;電話:02-23751992、傳真:02-23880102。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2/02 17:00
開標時間
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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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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