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2個月定期保養項目,增購期間:108年1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增購金額為新臺幣5萬6000元,並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勞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凡持有政府機關及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檢附曾完成電動靶場維護保養契約影本,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檢附維護人員曾受CASWELL室內靶場(或同等級室內靶場),維護訓練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以中文文字為主,如檢附外文證明文件應另附經法院公證之中文譯文文件,維護人員應檢附勞保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各項工作項目採「開口式合約」訂定單價,逐(遇)案執行養護及維修作業;本案契約價金總額倘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項單價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並以合理性為前提,保留與廠商雙方間協議機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10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000348752號函)。
二、本項契約有關故障維修部分之預估數量係提供廠商報價之參考,承商依契約之決標單價進行維修時,係以實做項目及數量給付。未列入契約項目之設施故障,需另行報價後再行維修。
三、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
四、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總務室警員陳維志電話:27234923、傳真:27580791、地址:臺北市信義路5段17號8樓。
五、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六、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2月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2月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餘請詳閱本案契約、投標須知及其他相關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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