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135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具有「汽車修理業或汽車之修配及保養業務相關」得參加委託修護。廠商設立登記地址須設立於臺北市境內及因本分局地緣因素採新北市板橋、三重、中和、永和地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但不具法人人格之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汽車修理業或汽車之修配及保養業務相關」
附加說明
1. 本公務車輛維修財物採購案(不含機車)採購金額數合計新臺幣(下同)286萬6,464元整,係含111年度法定預算數95萬5,488元整,另112年及113年度因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擬依「台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基金)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規定:因111年度尚未執行,故本案112年及113年度採購金額,擬以111年度預算案金額為計算基準,惟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將評估調降訂約總價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2. 本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因有效期未逾三年,得免逐年公告。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 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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