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2個月,增購期間:109年1~2月份,增購金額:21萬9,016元。增購期間廠商應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受託繼續履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4樓小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1樓收發文室)
履約期限
本案保養維修一般規範及各次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財務採購契約範本 。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及履約能力有關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A01010汽車修理業(含車輛修護業務,汽車清潔、潤滑、檢查、維修及總成更換)。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
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依公路法第61條之1規定)【前述人員應檢附勞保在職證明(負責人為同一人者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決標方式:最低標總價低於底價複數決標,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原則;倘其決標廠商家數不足3家,將依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廠商辦理決標,併列為得標廠商之決標方式(請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廠商填寫「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承攬併列為得標廠商切結書」)。前述複數決標所稱「依序」,為開標結果,依開標結果各合格標標價之排序為準,標價相同者,由開標主持人抽籤為之。)
二、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
三、開標地點: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4樓小會議室。
四、履約地點:臺北巿。
五、履約保證金額度:2萬元整。
六、標的物自分段查驗合格日起1年或行駛2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車輛不致發生與維修時同一項目之故障(檢附保固切結書)。
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九、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行政組:2790-9716、傳真:8792-4789、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十、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十一、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二、本案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分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7年至108年度小型公務車輛委託養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