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凡具有合法開業並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13條(一)1【10】)經濟部編訂之相關餐食業(登記代碼為餐館業F501060、其他餐飲業F501990、即時餐食製造業C199030)(僅須符合上述資格之任一項即可)。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如最近一期無營業稅額之廠商,應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之證明:由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做為證明之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依據本案廠商資格審查表審查。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本分局及支援單位擔服世大運勤務同仁餐盒財物採購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名單有效期限內之預估採購總額
52萬3,800元(本案契約總價為預估數,最後仍以實際結算金額為準)。
(二)、
擬建立之名單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本分局及支援單位擔服世大運勤務同仁餐盒財物採購合格廠商名單。
(三)、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案招標文件。
(四)、投保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限需至少涵蓋簽約日起至106年9月8日24時止)。
(五)、審查日期時間:106年08月09日上午10時。
(六)、審查地點: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4樓大會議室。
(七)、本案免繳交押標金。
(八)、履約地點:臺北巿。
(九)、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十)、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行政組:2790-9716警員劉柄宏、傳真:8792-4789、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十一)、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十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08月0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08月0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三)、決標日:同本案審查日期。
(十四)、外國廠商不得參予投標;不限定中小企業參予投標。
(十五)、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其他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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