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付款方式
免費,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領標。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12 17:0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採購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營業項⽬代碼、營業項⽬:JA01010汽車修理業(含車輛修護業務,汽車清潔、潤滑、檢查、維修及總成更換)。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依公路法第61條之1規定)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於開標時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
其他: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116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其他: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後,本分局重新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其他: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得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本分局得逐年檢討並修正名單。
其他: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請投標之廠商重新領標,勿以原領取之招標文件進行投標。 (1)專人購領:自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於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領取。 (2)郵遞購領: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機關,並自行預估郵寄往返時間,提早郵購,倘來不及投標,責任自負。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 2.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領標憑據,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得免檢附。 3.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4.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6.若對採購程序有疑問請電洽02-27836169分機1517黃先生。 7.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115年11月7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115年11月9日。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為利進行契約之電子簽章事宜,建議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準備: (1)註冊台北通帳號(如為法人,請註冊台北通組織帳號)。 (2)工商憑證或組織憑證卡(公司法人或法人團體使用,廠商如為自然人,需有自然人憑證)。 10.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 11.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5萬元以上,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12.個案採購金額新臺幣15萬元(不含)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屬小額採購,由需求(業務)單位通知合格廠商報價,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由最低價合格廠商辦理維修。 13.緊急修護(不受政府採購法細則21條,後續邀標方式規定限制)、新購車輛(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等依116-118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修護案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工作規範辦理。 14.維修車輛型式及數量:偵防車、巡邏車、警備車、工程車等4種,預估維修數量為32輛。 15.建立合格廠商預定開標日期及地點: (1)開標日:115年11月13日下午3時。 (2)地點:本分局辦公大樓(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6樓會議室。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fetched_at
2026-11-05T02:54:27+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營業項⽬代碼、營業項⽬:JA01010汽車修理業(含車輛修護業務,汽車清潔、潤滑、檢查、維修及總成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