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23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235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JA01010汽車修理業。
廠商納稅證明:最近1期或前1期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廠商應付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廠商信用之證明。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後續邀標方式:
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由本分局依審標程序,每次邀請1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之招標,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相關規定辦理招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本案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1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本機關於10911
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連絡電話:
28813851劉文正。
(三)、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
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分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
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四)、決標日期:同開標日期。
(五)、本案為資格審查。
(六)、投標廠商於臺北市需設有合法之維修廠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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