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號6樓行政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A01010汽車修理業或與本案相關之行業。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1期或前1期)。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六、乙種汽車修理廠、汽車保養所(含單項汽車車輛定位保養所、單項汽車電機保養所),具有政府經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含車輛修護業務或保養業務)
七、合格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汽車修護技工執照,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各1張,供本分局查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後,本分局重新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1、偵防車、巡邏車、警備車、工程車4種,預估維修數量為41輛。
2、個案採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上,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個案採購金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辦理維修。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案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2月19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本機關於109年12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79-6802陳冠宇,傳真:2579-6557,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號6樓行政組。
三、投標廠商如對本案規格有不明瞭之處,請逕洽本機關承辦人陳冠宇,電話:2579-6802。
四、
截止收件日期
109年12月28日。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合格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汽車修護技工執照,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各1張供本分局查驗。
七、本案可電子領標。
八、本契約及所含文件如經臺北市議會或議員調閱相關文件時,得於遮蔽隱私或營業秘密之資訊後即提供之,不受保密條款之限制。
九、本契約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機關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十、開(審)標日期:109年12月29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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