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02 已截止

113年至115年度公務汽車車輛委託修護案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公告日:112/11/27 截止日:112/12/07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招標公告
預算金額
$ 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2/12/07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機關代碼 3.79.13.2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李妍萱
聯絡電話 (02)23257215
機關代碼 3.79.13.23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聯絡人 李妍萱
聯絡電話 (02)23257215
傳真號碼 (02)2325682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0條第1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11/27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07 09: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241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刊登公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JA01010汽車修理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JA01010汽車修理業。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1期或前1期。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3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施行細則第20條第1款:於公告中載明前述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於有效期限內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原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至115年度公務汽車車輛委託修護案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日曆天內檢具臺北巿或新北市境內設有合法之汽車維修廠之證明文件,未檢具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取方式: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於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總務室〉領取。 (2)郵索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分局。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地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大4K)貼足郵票。郵索者應自行考量本分局作業及郵寄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3) 電子領標:詳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網址http://web.pcc.gov.tw/) 2、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8時30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 3、地點:臺北市仁愛路3段2號〈總務室〉。 4、工本費:免付費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本分局收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專人送達:本分局收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本機關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投標廠商如對本案有不明瞭之處,請逕洽本分局總務室電話(02)2325-7215。 六、廠商提出異議期間: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12月0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12 月0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檢舉單位、電話及信箱: 1、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 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 傳真:02-27205870)。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電話:23887115、23887116。傳 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延平南路96號。 3、本分局行政組承辦人李妍萱、電話:23257215、傳真: 23256820、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12/07 09:00
開標時間 代之。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3.23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李妍萱
聯絡電話
(02)23257215
機關代碼
3.79.13.23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聯絡人
李妍萱
聯絡電話
(02)23257215
傳真號碼
(02)23256820
電子郵件信箱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11/27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07 09: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241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刊登公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JA01010汽車修理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JA01010汽車修理業。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1期或前1期。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3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施行細則第20條第1款:於公告中載明前述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於有效期限內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原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至115年度公務汽車車輛委託修護案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日曆天內檢具臺北巿或新北市境內設有合法之汽車維修廠之證明文件,未檢具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取方式: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於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總務室〉領取。 (2)郵索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分局。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地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大4K)貼足郵票。郵索者應自行考量本分局作業及郵寄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3) 電子領標:詳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網址http://web.pcc.gov.tw/) 2、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8時30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 3、地點:臺北市仁愛路3段2號〈總務室〉。 4、工本費:免付費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本分局收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專人送達:本分局收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本機關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投標廠商如對本案有不明瞭之處,請逕洽本分局總務室電話(02)2325-7215。 六、廠商提出異議期間: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12月0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12 月0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檢舉單位、電話及信箱: 1、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 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 傳真:02-27205870)。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電話:23887115、23887116。傳 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延平南路96號。 3、本分局行政組承辦人李妍萱、電話:23257215、傳真: 23256820、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12/07 09:00
開標時間
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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