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1樓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依實際維修個案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JA01010汽車修理業:具有政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核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檢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7年6月30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1.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2.修正合格廠商,原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中山分局114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保養修護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
附加說明
1、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5萬元以上,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個案採購金額新臺幣15萬元(含)以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8款
規定,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屬小額採購,依本分局公務車輛請
修及驗收作業要點,邀請合格廠商之順序依序報價,並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辦理維修。
3、本分局警用車輛裝備檢查及緊急修護(如爆胎、補胎、更換電池、電路故
障、水(油)管破裂、水箱漏水等)得由駕駛人依實際需求,就近自覓合格廠商先
行修護暨補陳核。
4、新購車輛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
5、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
得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本分局得逐年檢討並修正名單。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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